國產三類/進口二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方案撰寫
國產三類/進口二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咨詢
國產三類/進口二三類體外診斷試劑創新優先產品申報輔導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臨床試驗資料中,由臨床試驗機構出具的所有文件均應由臨床機構蓋章,包括但不限于:臨床方案及其附件、臨床試驗報告及其附件,尤其應注意作為報告附件的說明書、簡歷、測序資料等應與報告作為同一份文件提交,并應有清晰的簽章,包括騎縫章。
臨床試驗補充資料同樣適用于以上要求,如針對發補意見需由臨床機構進行補充說明、補充臨床數據、修訂分報告內容等情況,同樣應由臨床機構蓋章確認。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資料中應提交臨床試驗執行的方案及與之對應的同意開展臨床試驗的倫理委員會書面意見。
由于臨床試驗方案的變更,可能存在多個版本號,提交申報資料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如臨床試驗方案的變更發生在臨床試驗正式開展之前,應提交臨床試驗最終執行的版本號的臨床試驗方案,以及該版本號方案對應的倫理委員會書面意見。
如臨床試驗已經開始,過程中發生方案變更,應將變更前后版本的臨床方案
在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試驗中,所有檢測試驗原則上應由承擔臨床試驗的機構完成。如果對比方法采用實驗室檢測參考方法,且這些方法并非臨床常規檢測技術,需要專門的設備儀器和試驗條件,大部分臨床試驗機構不具備相關檢測條件,則對于確無相關檢測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可將此部分試驗委托給專門的、具備相應檢測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測,由臨床試驗機構對檢測結果進行認可。例如核酸序列測定和GC-MS/MS試驗屬于上述情形。但是如
臨床試驗中在使用說明書中指定樣本類型的臨床樣本進行試驗時,應當同時關注樣本采集、樣本保存條件、樣本保存時間、樣本處理方式等技術內容的符合性。試驗試劑說明書中的聲稱應有臨床前研究支持,應同時關注試驗試劑說明書和對比試劑、復核試劑說明書的要求。
例如,核酸檢測試劑臨床試驗時應注意:樣本采集方法符合說明書要求;樣本保存時間 應在聲稱的樣本有效期內;應采用臨床原始樣本進行臨床試驗,提取的DNA或
使用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在我國進行注冊申報時,申請人應提交境外臨床試驗機構的倫理意見、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倫理意見、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的形式、內容與簽字簽章等應滿足境外臨床試驗所在國家(地區)臨床試驗質量管理的相關要求。此外,申請人還應提交境內外臨床試驗相關因素的差異分析報告,詳細說明申報產品在進行境內外臨床試驗相關因素存在的差異以及針對差異的處理措施。必要時,還應提交境外臨床試驗所在國家(地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應根據產品預期用途和適用人群設定合理的受試者入組和排除標準。應當注意:臨床試驗受試者應來自產品預期用途所聲稱的適用人群(目標人群),如具有某種癥狀、體征、生理、病理狀態或某種流行病學背景等情況的人。非目標人群入組可能引入受試者選擇偏倚,導致臨床試驗結果不能反映產品的真實情況。
例如,用于某種疾病輔助診斷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不應隨意入組大量無癥狀健康受試者,乙肝、丙
在進行反定型紅細胞試劑和微柱凝膠卡相關產品注冊申報臨床試驗時,應考慮產品的配套性,并同時關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和對比方法均應使用相應配套的反定型紅細胞試劑與微柱凝膠卡開展臨床試驗。一般反定型紅細胞說明書中并不指定配套使用的微柱凝膠卡,但微柱凝膠卡說明書中會明確配套使用的反定型紅細胞,應重點關注微柱凝膠卡產品說明書中對配套反定型紅細胞的指定。
Bland-Altman分析一般用于評價配對定量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在體外診斷試劑定量檢測結果的Bland-Altman分析中,不僅應根據檢測結果的偏差值計算一致性限度,還應根據臨床要求設定適當的可接受標準,評價一致性限度是否在可接受標準范圍之內。臨床可接受標準的設定應有合理的依據。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設計和執行過程中,應特別關注臨床試驗過程中的操作細節與相關產品說明書的一致性,無論是試驗體外診斷試劑還是對比試劑、復核試劑,臨床試驗中應特別關注的說明書內容包括預期用途、適用樣本類型、樣本抗凝劑、樣本保存及處理要求、樣本處理用配套試劑(如核酸提取試劑)及其他配套試劑、適用機型、試驗方法、結果判讀標準、局限性等。臨床試驗設計過程中應根據相關說明書規定,制定詳細的標準操作規程,確保
體外診斷試劑包裝規格發生變化,應詳細描述變更前后包裝規格的差異,根據具體差異,識別所有相關的潛在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和驗證。例如:變更前后包裝規格的反應形式(如毒品類檢測產品)、反應膜條大小(如PCR擴增雜交法產品)存在差異,應提交變更后包裝規格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變更前后包裝規格的裝量或容器發生顯著變化,導致其蒸發、損耗等風險增加,應考慮產品的貨架有效期、使用穩定性及校準頻率等是否發
企業參考品是產品設計開發和質量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建議制備企業參考品時優先使用臨床樣本,對于非常罕見的樣本可以考慮使用替代樣本,如病原體培養物或細胞系等,具體應符合相關產品的指導原則。
首先,根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對于聯檢項目中的被檢物質,應對特定適應癥有協同診斷意義,否則不建議進行聯檢。其次確認產品與免臨床目錄產品的一致性,待檢項目應與免臨床目錄檢測靶標、產品描述范圍一致且聯合檢測不擴大產品適用范圍,此種情況下多項聯檢產品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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